2018年07月25日
第一章服务环境
第一条工作区域保持干净整洁,无杂物,无污渍,工作台面和机器设备上无乱张贴现象。
第二条工作区域内公示牌、公示材料格式统一,摆放整齐有序。
第三条物品定位管理,电话、电脑等办公设备,以及表单、样表等文件资料摆放整齐,除水杯外,桌面无私人物品和非办公用品用具。
第四条工作结束后关闭各类用电设备设施,文件资料、办公用品等入夹入柜,恢复桌面台面整洁。
第二章 服务形象
第五条窗口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上岗,着装规范、整洁,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穿拖鞋。
第六条头发保持清爽、整洁,不留怪异发型,不漂染除黑色或深棕色外的其它异色。男士不留长发,不蓄胡须。女士不浓妆艳抹,不披头散发,不漂染艳丽彩发,过肩长发应扎起或盘起。
第七条保持手部清洁,不留长指甲,不涂染艳色指甲油。
第八条佩戴饰品庄重得体,不得佩戴与工作身份不符的饰物,不得把玩核桃、玉件、手串等“手把件”或玩物。
第九条坐姿端正,站姿挺拔,行为得体,不得靠(趴)工作台或斜靠椅子,不得双手抱于胸前、翘二郎腿,不得单手指人。
第十条不得在服务对象面前剪指甲、整理发型、化妆补妆,避免直面服务对象打哈欠、咳嗽、打喷嚏。
第三章 服务行为
第十一条全面推行窗口服务“五步法”,坚持文明服务,礼貌服务:
第一步,笑相迎:端正坐姿,面带微笑,目光交流,热情问候:“您好!”
第二步,问需求:保持目光关注,亲切询问“请问您要办理什么业务?”
第三步,办业务:双手接材料,“请稍等”。如果服务对象等待时间过长,应主动解释“对不起,让您久等了,我马上为您办理”。办理结束,明确告知服务对象“您的业务办理完毕”。
第四步,求评价:业务办理结束,及时发起服务评价。若有不足之后要及时改进。
第五步,说再见:业务办理完毕后,礼貌告别“再见”“请慢走!”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不得怠慢、推诿办事群众,不得对合理合法的服务诉求“说不”。
第十三条业务办理应迅速准确,讲求效率,杜绝失误,无特殊情况不得中断办理进程。
第十四条窗口叫号系统当天排列的业务,当天应全部接待(办理)完毕,不得以下班时间为理由进行推脱。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服务电话接听规范,服务电话在工作时间要有人接听,原则上铃响后三声内接听,主动报窗口名称,做到热情解答,规范服务。
第十六条虚心对待批评,认真倾听,冷静对待,不得与群众争执争辩。
第十七条坚持文明用语,使用普通话,以“请”或“您”字开头,禁止出现下列“生、冷、硬、顶”态度和用语:
(一)不知道!
(二)我不管!
(三)少啰嗦!
(四)不行,我说不行就是不行!
(五)我不是说过了吗?
(六)我说过多少遍了!
(七)急什么急,没看到我正忙着吗!
(八)怎么不早说清楚?
(九)这事不归我管!
(十)自己看资料!
(十一)自己看清楚了再来!
(十二)快点,我要下班了!
(十三)我下班了,明天再来!
第四章服务纪律
第十八条遵守考勤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上班前5分钟为岗前准备时间,按照规范标准清洁环境、检查办公设备、整理仪容仪表、规范物品摆放。
第十九条各进驻部门应保持所属窗口按时办公和正常运行,窗口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脱岗、串岗、空岗。
(一)窗口工作人员连续脱岗15分钟以上,进驻部门须安排人员替岗。
(二)如遇特殊情况,窗口需临时暂停办公超过半天的,进驻部门应提前报区行政服务中心备案,否则视为空岗。
(三)任何窗口和个人不得在岗不叫号或不办理业务。
第二十条窗口办理业务时,应保持窗口前摆放的公示牌人员照片与窗口当值人员相一致。
第二十一条正确使用公示牌。人员待岗时,公示牌应摆放办理的业务事项;人员离岗时,公示牌应摆放显示“暂停服务”。
第二十二条保持正规的办公秩序,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前台区域。
第二十三条工作时间内不得使用手机,不得扎堆聊天,不得看与工作无关的书刊杂志,不得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不得在工作岗位上打瞌睡、吃东西、干私活,或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务。严禁在电脑上运行游戏或上网聊天、炒股、购物、听音乐、看电影。
第二十四条服务对象出现误解、出言不逊时,耐心做好安抚解释工作,及时报告本部门窗口负责人,重大问题报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科。
第二十五条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和中心管理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廉洁自律、恪尽职守、勤政为民。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由中山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