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晓东
(未来之舟礼仪培训网)孔子曾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孔子之后,儒家始终强调“德治”,孟子提出的“仁政”,就是德政的具体政纲。“道之以德”,必须“齐之以礼”。“德”与“礼”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德”是指有理论、有体系的道德规范,是孔孟之儒家“圣贤”提出的有关修身养性、为人处事的伦理哲学。它作为“德治”的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为“德治”的实施提供了哲学依据,为社会的教化提供了道德标准、道德规范、道德评价的尺度与道德修养的途径。
儒家的道德标准被汉代儒生概括为“三纲五常”。“三纲”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妇纲”这三种最基本的道德原则。“五常”是“仁、义、礼、智、信”这五种主要的道德要素。董仲舒用阴阳五行和天人感应的理论对“三纲五常”作了哲学上的论证。他认为,君臣、父子、夫妇都是天地阴阳的法则在人间社会的体现。君、父、夫是阳,臣、子、妇是阴,阳刚而阴柔,乾健而坤顺,故君、父、夫是统治的一方,臣、子、妇必须顺从。五常则是“五行”(金、木、土、水、火)在人们思想和行为中的显现。五行相克相生,产生了世界万物,五常相辅相成,造就了人的品行。这一切都是上帝的安排。
宋明理学家把儒学的道德说教变得更加哲理化了。他们说,宇宙间有一个至高无上的精神本源——“理”,它不仅是世界万物的创造者和主宰,也是人世间一切道德原则的总根源。“理”具有不停顿地运动推移的功能,它一动一静,产生阴阳二气,二气氤氲相揉,化生天地万物和人。“理”具有至诚、至善的本性,即“仁、义、礼、智、信”等道德品行,万物和人在生化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禀受了天理的至诚至善之性,因而人具有天然的道德要素。但是,由于人心是“气聚之物”,包含着邪恶的因素——物欲,常常将天理遮蔽住了,使人心不能体现天理的全部。禀受天理多的人,就是君子,少的人就是小人。只有古代圣人丝毫没有“人欲”,天理在他们身上完全显现,他们的品德至高无上。其他人则或多或少有些“人欲”(实际上是人的正常的生存本能,如食欲、性欲等),不过这些“人欲”可以通过格物致知、穷理尽性的方式摈除,一旦去除“人欲”,达到至诚至善的境界,人就成了圣人。
封建统治者将这些理论奉为正统的官方学说,并能过两种途径使之转化为束缚人们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一是通过教育灌输这些理论,提倡读经,并把经学作为科举考试的主要内容,迫使所有受教育者习知儒家学说,接受封建伦理说教的熏陶。二是将儒学与理学的道德规定与要求转化为具体的礼仪规则,直接约束人们的行为。这就是封建家礼产生的社会根源。
“礼”的含义很方,前面已经提到,在奴隶制社会,它既是一种政治、法律制度,又是一种仪式和行为规则,并且作为社会各阶层等级秩序的标志。战国时期,“礼”还表示人所具有的恭敬、谦让之心。《礼记·曲礼》说:
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不诚不庄。
“礼”在社会政治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起着重大作用。尊卑贵贱,靠礼来辨明;是非曲直,依礼来判断;风俗教化,借礼以推行;治军治国,用礼来整肃。这些作用,一直延续整个封建时代,并与封建国家法律、政令紧密结合,互相补充。
封建时代还出现了一种新的礼仪规则——家礼,它伴随着封建家庭的产生而出现,也随着封建家庭的没落而走向坟墓。奴隶制时代没有单独的家礼,那时天子、诸侯、卿大夫之家,就是朝廷、诸侯国、采邑的官府,贵族家庭与各级政权结合在一起,因而官常礼与家礼没有分开。在封建时代,家庭成为社会的经济实体和社会细胞,是封建官僚政体的基础,但封建贵族的家庭则与官府分离。所以,家礼也就应运而生了。从此,礼仪规则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与国家政治息息相关的礼仪制度,包括政府的一系列礼仪仪式,如祭祖、祈年、郊天、参圣等,以及人们在日常的政治活动与社会效中所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如君臣之礼、师生之礼、朋友之礼,等等,包括对不同等级、不同身份的人在公共场合的言词、服饰、举止等细节的规定;另一部分就是家庭之礼,在家庭内部各成员之间的等级区分与行为规定,涉及祖孙之间、父子之间、母子之间、兄弟之间、姊妹之间、夫妻之间、叔嫂之间、翁婿之间、婆媳之间、主仆之间,等等。
最高的家礼见于成书汉代的《礼记》。《礼记》是汉儒编纂的战国以来诸儒解说、议论礼仪规则的言论总集,其中有理论性的篇章,如《大学》、《中庸》等,也有记录礼仪内容的篇章。《内则》一篇,可算是中国第一部比较完整的家礼,涉及夫妇、婆媳、姑嫂、叔嫂等许多家庭成员的行为规则。其他篇章也不同程度地包含了一些家礼的内容,如《曲礼》对“为人子者”的种种要求,以及有关“男女不杂坐”、“叔嫂不通问”的规定,《郊特性》中的夫妻之礼等。《礼记》中的家礼内容虽然涉及面广,但大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不如后世的家礼那么详细。《礼礼》在唐代升格为经书以后,其中的家礼内容就自然被当做整个社会共同的家庭礼仪规则,至少对后代各种家礼的制定有原则性的指导意义。
除了通用的家礼以外,还有由某种家庭自己制定的家礼,这种家礼产生的年代较晚。汉代虽有许多治家有方的人名垂史册,如东汉邓禹“修整闺门,教养子孙,皆可以为后世法”(《后汉书·邓禹传》),魏霸家“世有礼义”,但未闻汉人有自定家礼者。
《庭帏杂录》说:“六朝颜之推家法最正,相传最远。”家法即家礼,这是我们见到的封建家庭自己制定家礼的最早记录。颜氏家礼的详细内容已无从考见。《颜氏家训》将古代治家的事迹分类编纂以教训子弟,它并不是一部家礼,不过其中也包含着一些类似家礼条文的内容。颜之推之后,直到宋初,史籍中很少有哪些家庭自家家礼的记载,保留至今的家礼,我们只能看到唐代无名氏的《太公家教》。
宋代以后,这方面的记载多起来了。例如《宋史·窦仪传》记载:“太祖尝谓宰相曰,近朝卿士窦仪质量严整,有家法,闺门敦睦。”《李昉传》说,李氏同居七世,“然家法亦不隳”。《李兑传》:“人贤其家法”。《陈兢传》说陈兢“为家法戒子孙”。明清以后,几乎所有的大户人家都有自己的家法、家规。家礼的骤增与理学思想的兴盛有直接关系,理学讲求穷理尽性,格物致如,提倡人们躬行践履,把修身、齐家作为实现道德自我完善和提高社会道德水平的头等大事。所以宋儒十分重视家礼,有些著名的理学家在构建自己的体系之余,还花费很大的精力总结、整理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家庭礼仪,并编纂成书,力图以此将理学的道德说教体现出来。最有影响的是司马光和朱熹。司马光著有《书仪》、《涑水家仪》,朱熹著有《朱子家礼》。
封建家礼的形式多种多样,不拘一格,仅名称就有“家礼”、“家法”、“家范”、“家规”、“家诫”、“家约”等等,有的包罗全面,涉及孝亲、悌弟、事夫、守节、治家、理财等很多方面,有的专讲“昏、冠、丧、葬”的礼节仪式,有的只是妇女的礼仪。家礼的内容也是风格各异,有的事无巨细,均有规定;有的语焉不详,笼统盖说。家礼大部分都形成文字,著录于册,但流传下来的,只是那些有影响、有典型意义的,被编为书籍、刑行于世的家礼。
所有的家礼都以儒家的和理学的道德原则为指导,贯彻着儒学亲亲尊尊、父慈子孝、夫贤妇随的基本精神。可以说家礼是儒学伦理规范的具体表现,渗透着理学的人生观与处世哲学。
(摘自《中国封建家礼》,陕西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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