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文礼仪规范
第一条 上行文——向同级党委或上级检察机关报告情况或请示、请求、答复、请求审核批准时使用的公文。内容要符合实际,数据要真实可靠,请求要具体明确,文字要朴实简明,无特殊情况不要越级行文。
第二条 平行文——平行或不相隶属的相关之间用于沟通的文书,一般应在标题上加“请”字,并说明发文意图,语言要严谨,语气要谦恭,文字要简洁明了。
第三条 下行文——上级处理各种公务时向下属部门使用的公文,要树立“尊重下级”的观念,对于下属部门的请示等公文,应根据政策、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及时、准确的报复,不拖、不推、不敷衍,更不要丢弃不管。
二、会议礼仪
规范第四条 主持人表情应严肃、大方、自然,言谈要根据不同的会议气氛调节。
第五条 主席台上的就座者在进入主席台时,要依次入座,并注意倾听发言人的发言。若有紧急事情须提前离场时,应征得主持人同意后再离席。
第六条 发言人或报告人应注重仪容仪表和行为举止,一般应讲普通话。
第七条 参会人员应衣着整洁,仪表大方,规定着制服时,应规定着装,不得混穿。
第八条 一般会议,参会人员要提前5分钟进入会场,重要会议要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并按指定地点依次入座。
第九条 会议期间要认真倾听,做好记录,不得交头接耳、嗑睡嬉笑、看与会议无关的报纸、杂志等材料。
第十条 如有党委、上级机关等领导同志莅临,参加会议人员应立即起立,鼓掌欢迎。
第十一条 对上级领导同志、报告团成员或新闻记者要热情接待,妥善迎送。会议期间应由专人负责适时上茶、上水,会后视其情况安排车辆送行。
第十二条 会议的主席台座次安排要讲究,较为大型的会议应安放席卡。主席台上的座位安排一般是尊者坐在正中间。其左手为次尊者,右手再其次,依次类推。
三、接访礼仪规范
第十三条 接访人员要着装整齐,持牌上岗,保持接待环境整洁。
第十四条 接访人员要文明礼貌。交谈过程中要适当启发来访者反映真实情况,尽可能把问题讲得简洁明了。对态度比较极端、有明显对立情绪或有闹事倾向的来访者,应保持冷静,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语气稳重而果断,语言文明而简洁。
第十五条 收到人民来信时要按规定程序及时拆阅、及时处理,不拖拉、不积压,封封有着落,件件有回复。对反映的情况和要求,要及时调查、处理、落到实处。如转交其它有关部门处理,应及时告知来信人,对举报信件要注意保密。
四、案件受理礼仪规范
第十六条 接待人员要耐心和气,严肃认真,礼貌待人,问话要和气、简洁,答话要明确、具体,使用文明用语。
第十七条 对来检察机关举报、指控犯罪的群众,应给予赞扬和感谢,并注意为当事人保密。对正在进行中的危害行为立即予以制止,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八条 听取当事人叙述要谦虚耐心。询问当事人时,应有女干警参加,并注意方式方法。对有隐私性质的案件,应尊重他人的隐私权。
第十九条 受理民行申诉、立案监督、渎职侵权案件时,要做好当事人的情绪稳定工作,以疏导为主,言语要谨慎、适当。
第二十条 对情绪、行为偏激的,应设法避开直接冲突,并注意维护执行公务的严肃性,做到依法办事,以理服人。
五、办案礼仪规范
第二十一条 询问证人态度要庄重、和蔼,用语要客气、诚恳。对不同心理、不同类型的证人要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询问,以诚相待,以理感人,激发其觉悟而实事求是地作证。询问未成年人时,应有其监护人在场。询问老年人时,要表示出对长者的尊重。询问聋、哑、残等证人时,不歧视、不冷淡、不烦燥。
第二十二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体现法律规范,类锐中含有诚意,严肃中体现温暖,严禁“逼、诱、骗”。要依法给予被讯问人自我辩护、核对笔录和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权利。在核对笔录时,对没有阅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应如实向其宣读,对其指出的错误或遗漏之处,应认真按其意见予以修改或补充;对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受到拒绝时,不应再追问。
第二十三条 搜查要文明,首先要出示有关证件。对当事人(或其亲属)不理解、不配合的应进行法制教育。不能简单粗暴任意行事。对扣押的物品必须开具扣押清单,由当事人家属和见证人签名后,妥善保管,与案件无关的扣押物品应尽快发还。进行人身搜查时,不得侮辱人格、侵犯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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