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网评论 风声 2024年02月03日 来自北京市
作者| 赵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近日,贵州毕节的一段视频在网络传播并引发众怒。视频中,毕节当地一户人家正办酒席,但数名胸前佩戴蓝色工作证的人员拿着大袋食盐,将其大量撒入预备给酒席的食物中,甚至是厨房高高垒起的蒸屉中。
据事后贵州威宁县的通报称,视频中是有村民正在该县小海镇某饭店内为其孩子举办“剃头酒”,该镇副镇长闻讯后即带领村镇相关工作人员前往劝阻,在过程中因沟通不畅,遂指挥随行的工作人员在食物中撒盐。
劝阻不成就要用撒盐的方式制止酒宴,这怎么想都不合常理。而记者在采访后反馈的背景信息是,当地人因惯于置办酒席,以至除婚丧嫁娶外,搬家、剃长毛、迁坟、垒坟、出院都成了村民宴请乡邻的事由,宴请者常借这些名目敛财,而被请者又陷入沉重的人情负担。
为遏制这种风气,贵州毕节的政府还曾发文坚决抵制巧立名目、借机敛财的酒席,并倡导村民移风易俗。在该文件中,政府甚至倡议村民如发现滥办酒席就可向政府举报。
而此次村民置办的“剃头酒”即当地孩子的满月酒,按照政府倡议,似乎也属于应予制止的宴请活动,所以工作人员才前往劝阻,但又因“沟通不畅”、劝阻不成而最后采用了简单粗暴的撒盐方式。
即使是了解了案件背景,似乎也难以让人理解这种执法方式,毋宁信服。
亦有当地村民反馈说,滥办宴席已成村民不可承受之重,有些人为敛财甚至连小猪下崽都会宴请相邻,而被宴请者不甘被宰也会想方设法再请回去,由此互相攀比你来我往,这也成了当地政府撒盐执法的背后动因——使用虽显简单粗暴、却绝对有效的方式对滥办酒宴者予以震慑。
但只是从简单的逻辑出发,滥办酒宴和撒盐执法也应该区分,用围观网友朴素的语言就是,“完全可以不去,从情理上说,这种办酒席并不违法,但往菜里撒盐显然是违法的”。
又从行政机关角度而言,这起极端的案子也再次提醒,目的或想法的正当合理,绝不能证成所有执法手段的合法正当。
通过向食物撒盐破坏酒宴来遏制滥办酒宴的风俗,是一种有如“刻在额头上”一样明显的极端违法行为。这种执法行为不仅如网友评价的,造成了食物的严重浪费,也是一种比相比滥办酒宴的陋习,社会影响更恶劣的违法执法。
那些工作人员以极端的方式毁掉宴席食物,毫无执法依据,甚至已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的“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的”行为。 按照该条规定,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据毕节市威宁县政府发布的通报称,小海镇党委政府已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而相关人员也于1月30日向村民当面致歉,获得了村民的谅解。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相关人员并非只是向村民致歉即可,对于他们毁坏的食物,村民完全有理由以其违法行使职权造成财产损失为由,要求该镇政府予以赔偿。
贵州毕节撒盐案除了以极端恶劣执法方式造成公众对行政执法的极度反感外,它引发的问题还在于,面对农村的陈规陋习,地方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究竟应如何作为?
毕节案的背景在于农村愈演愈烈的宴请风俗。对红白事的大肆操办,是很多农村流传已久的风俗,其确实造成了铺张浪费和互相攀比,也给村民添加了沉重负担。但也正因为流传长久,尽管众人皆苦不堪言,却也很难撼动。
而地方政府能洞察到这一问题,并尝试通过整治方案和对应举措来移风易俗当然值得肯定,问题就在于,是否要通过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甚至是鼓励举报等执法手段来移风易俗?
修习法律的人都知道,要设定并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手段,不仅要有一定层级的规范依据,而不是随便一纸文件就可处罚、强制;对于何种行为,可以被处罚、可以被强制,也要有缜密细致的法律论证。
这其中就包含该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具有道德可责性,适用处罚和强制是否能达到震慑和预防的目的等。
因此,处罚和强制绝非越多越好,也非只要能达到目的就好,它关涉国家权力的边界,关涉个人自主决定的范围,也关涉法律和道德的界限。
如果对与社会价值、道德风向不符的行为随意通过处罚和强制予以制止,不仅会轻易逾越权力的边界,也会给公众留下“有权就任性”的不良观感。
再具体至村民大肆宴请、滥办酒席的问题,尽管其与提倡节约的道德风尚不符,但政府并无权通过惩戒手段和强制方式要求村民扭转观念和提升文明意识,因为这同样是个人自主决定的事项,是地方风俗的构成。
为扭转这种不良风气,政府可通过鼓励、指导、宣传、建议、奖励等柔性方式达成其目标,甚至可倡导村民自发制定乡规民约,借由相邻间的互相合意和自我监督来逐步地完成陈规陋习的改变。
但以破坏相邻间互相信赖的方式鼓励村民互相举报,再出动工作人员粗暴制止,甚至在制止无效后就蛮横地毁掉宴席,都凸显乡镇政府法治意识的欠缺,这种野蛮执法本身也与政府想要提倡和达到的“文明乡风、淳朴民风”背道而驰。
贵州毕节撒盐案又让人联想起此前四川普格县发布的《新农村美丽乡村行动人居环境罚款标准》。该县政府同样是为了改变村民不尚卫生的陋习,规定对村民“碗筷不洗、蹲地用餐、沙发茶几脏乱、被子未叠放、窗台摆放杂物、室内室外有蜘蛛网”等行为都要予以处罚。尽管《标准》规定的处罚金额基本在5-10元不等,数额也并不高,但其内容在曝光后还是引发众人啼笑。
由此出发,很多不良风气和陈规陋习都在农村流传绵延已久,要改变并不容易,但面对难改的乡音、难移的乡风,通过柔性的执法方式更合适也更妥当。
相反,如果要诉诸蛮横强硬的方式,其不仅不会带来乡风乡俗的迅即改变,反而会严重破坏公众对于法治的信心,伤害公众对执法人员的信赖,其最终导致的只能是另一种与“文明乡风、淳朴民风”完全抵牾的野蛮执法的蔓延和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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