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之舟礼仪培训网)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法官及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的行为,防止有损法官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等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官及工作人员在八小时以外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1、铭记身份,注意法官形象。言行举止要谦虚谨慎、文明得体,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自警、自律、自省、自尊、自重、慎独、慎行、慎交友。
2、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遵守公共秩序,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互帮互谅,争创“文明家庭”。
3、群众遇有险情和困难,要见义勇为和热情相助,积极为民排忧解难。
4、提倡科学,尊重科学,移风易俗,勤俭节约。
5、加强业余科学文化学习,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自觉抵制庸俗低级和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
第三条 法官及工作人员在八小时以外必须严守以下规定:
1、不准泄露审判秘密、工作秘密和其他国家秘密。
2、不准在家中或在其他场合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严禁接受他们以任何名义馈赠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3 严禁让当事人及其亲属、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各种费用。
4、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当事人亲属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宴请及为其案件说情、拉关系所提供的娱乐休闲、旅游度假、健身美容等活动。
5、严禁向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当事人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借钱、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品。
6、不准利用职务提升、岗位调动及婚丧嫁娶、乔迁新居等机会大摆宴席,收受礼品,聚敛钱财。
7、严禁着制服进入各种休闲娱乐场所、酒店、餐厅娱乐餐饮。
8、严禁非执行公务时间使用警车、警具,禁止在舞厅、酒楼、公共娱乐场所前停放警车。
9、严禁参与黄、赌、毒活动及各种迷信活动,不得参加各种非法社会组织、团体及其活动。
10、严禁耍特权、逞威风、蛮横无理,不准在任何场所酗酒。
11、严禁其它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及不廉洁的行为。
第四条 把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管理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实行“一岗双责”。严格责任追究,违反八小时以外规定,构成违法违纪的,除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视情追究有关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失教、失管、失督责任。
第五条 纪检监察、政工科、党支部及其有关部门对干警八小时以外的行为监督实行齐抓共管。党支部应将遵守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政工科应把干警八小时以外的表现作为干部使用的一项内容进行考察;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本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违规线索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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