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之舟礼仪培训网)一、基本要求
法官遵守司法礼仪的基本要求是:“法官应当注意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见第三十一条)。笔者认为,在理解司法礼仪这一基本要求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司法礼仪并不等于形式主义。法官必须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把遵守司法礼仪作为法官职业生存方式的重要内容之一。第二,司法礼仪体现法官职业的素养。在法官职业道德体系中,提高自身素养也作为一项基本要求,而遵守司法礼仪实际上是法官职业自身素养的表现形式之一,体现了法官职业的文明程度和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第三,司法礼仪是一种态度,也是一种行为方式,遵守司法礼仪,是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尊严的客观必要。
二、注意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
试想当事人来到法院要求解决纠纷,心中对法官是怀着何等敬畏的心情。如果主审法官披衣敞怀、挽着裤腿,甚或留着长发、叼着香烟出现在当事人面前,当事人会做何感想?只怕法官尚未审理案件,其公正形象已在当事人心目中大打折扣。为保持法官的威信与形象,法官应当保持与身份、职责相符的仪态形象。《准则》第三十二条对此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我国许多地方法院对此却做了一些非常具体的要求,例如:工作时间应当穿着制服,而且制服应当是同季节、同制式的;男法官不得留长发、蓄胡须、留大鬓角;女法官不得浓装艳抹等。当然,穿衣戴帽,各有所好,法律似乎无暇顾及,纪律也不宜规定得太细。因此,这主要依靠法官自律。作为法官队伍中的一员,每个法官的仪态形象都影响着法官职业的公信力,法官应当严格要求自己,改变不良习惯,培养文明、得体的仪态,以树立法官良好的职业形象。
三、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诉讼中的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甚至是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都应得到充分的尊重。这是现代诉讼与“同态复仇”的原始争端解决办法的根本区别,是诉讼民主与公平的重要体现,更是司法礼仪的重要组成部分。《准则》第三十二条要求法官在此方面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耐心是法官的一项重要的素质,如果法官失之耐心,或表现出不耐烦,或随意制止和打断当事人的发言,往往容易给当事人造成一种印象,即:这位法官不公正,他不允许我表达自己的意见。因此,除非当事人在不能提供新的证据,反复重复自己的意见,已经影响审判效率的情况下,法官一般应耐心倾听其见解,避免随意打断其发言的现象出现。
第二,言行谨慎,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避免随意性和倾向性。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注意使用文明、规范的语言,不得与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发生争吵甚至打骂等行为。另外,在诉讼活动中,法官始终处于指挥者、决定者、制裁者的地位,即处于绝对的优势,更不能表现出以权压人、以势压人的态度与言谈。这些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因为法官有时也可能成为情绪的俘虏、情境的牺牲品,这是一个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素养的法官所应当避免的。
四、法官开庭时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并监督法庭内的所有人员遵守法庭规则,保持法庭的庄严法庭是法官活动的主要场所,也是司法礼仪表现最充分的地方。法官是法庭的主持人,是法庭秩序的维护者,也应当是法庭规则的模范遵守者。法庭规则的主要目的是维护法庭内的良好秩序,确保开庭活动的顺利进行,并在严肃的氛围之下实现正义。在职业道德的具体规范中,通过对法官庭审行为的规范,要求法官自觉严格要求自己,作遵守法庭规则的模范。例如,法官不应迟到、早退,不应中途离庭、随意进出、走动,影响诉讼参与人的注意力;法官不得在庭审过程中使用任何通讯工具;法官应当保持对所审理的案件、证据的注意与耐心,不得从事其他工作或者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宜。当然,法官在法庭上也不应当睡觉或打盹,否则便失去了对当事人、司法秩序最基本的礼貌和尊重。
《准则》原则地规定了法官必须遵守的一些司法礼仪。当然,这些礼仪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和司法制度的健全,我国的司法礼仪也将会变得更加完善。只要法官将遵守司法礼仪提高到职业道德的高度,把它与法官职业的生命与存在价值联系起来,我国法官的良好形象一定会树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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