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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范检察员礼仪
发表时间:2018-01-31     字体:【

检察系统流行的“某检、某局、某科”等称谓,在山东省遇到“红灯”。山东省检察院颁布的“礼仪规范”认为,这种称呼“不伦不类”,属“严禁”之列,正确的称呼应该是姓氏加职务全称或姓名加“同志”。

山东省检察院礼仪规范的重头戏是工作礼仪,其中,对接打电话、接待来访办理涉及残疾人案件等场合的用语和禁语,都作了具体规定。“规范”要求在接待上访时,主动打招呼和让座,对态度比较极端、情绪对立甚至有闹事倾向者,要保持冷静,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语气稳重而果断,语言文明而简洁,要避开直接冲突。在搜查时,对已确定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要翻动、摆弄,对所有物品要轻拿轻放;进行人身搜查时,不得有污辱人格行为,搜查女性犯罪嫌疑人时,一定要由女侦查员进行。在出庭支持公诉时,着装要洁净、整齐,仪态要端庄严肃;法庭上不得乱打手势,不得用钢笔等物敲击桌面;在与辩方相持不下时,一定要清醒冷静,抓主弃次,对辩护人或被告人的过激言词,不可图一时之快用一些刻薄、挖苦语言与之针锋相对,等等。

接待礼仪中,规定上级检察机关领导和干警下基层时,不准基层检察院到县市边界处迎送,不准组织干警排队迎接,不准鸣警笛开道。如有违反,要通报批评。

稿源:【法制日报】 (袁成本 贾富彬 马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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